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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
按照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总局于2020年6月至10月组织开展了2020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。具体情况如下:

一、检查基本情况

(一)检查对象

对列入2020年现场检查范围的71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(包括专项授权计量机构)按照20%的比例随机抽取出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哈尔滨分站、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、中国电工仪器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16家机构,并对列入重点检查的沈阳市计量测试院、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2家机构,采取不预先通知的“双随机”方式进行现场检查。受检机构中,省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5家,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6家,国家专业计量站5家,国家专项授权计量技术机构2家,覆盖北京、上海、黑龙江等10个省市区。

(二)考评员选派

本次监督检查工作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名录库随机抽取18名国家级考评员,组成6个检查组,每组3人负责现场检查的专家评审工作。

(三)检查内容

现场检查依据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(JJF1069-2012)》,调取查阅机构制度建设、能力建设、行为规范、数据证书等4个大项、16个小项的内容,并对机构证书签发人进行笔试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授权范围开展检定和型式评价,以及停征强检/型式评价收费执行情况。

二、检查结果

列入本次监督检查的各受检机构对检查工作都给予高度重视,并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,确保了检查工作高效完成。检查结果显示,各受检机构能遵守计量法律法规、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《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按照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》(JJF 1069-2012)要求开展工作,完成法定机构应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。根据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(JJF1069-2012)》,现场检查综合结论为通过的14家,需整改的4家。整改情况详见表1。目前,需整改机构均已完成整改,经验证满足整改要求,复核通过。

表1 整改情况

序号

机构名称

不符合项序号

不符合项描述

整改

复核

1

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哈尔滨分站

2.3人员素质

2020年开展的“质监所轨道衡技术业务

学习”培训,未按程序文件规定填写“职工培训记录、评价表”,未对培训进行有效性评价。

通过

2

中国电工仪器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

1.3量值传递溯源制度

《检测和/或校准/检定程序》中,需

补充型式评价工作程序要求。

通过

3

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

1.2管理

制度

无开展型式评价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型评

实验室印章使用规定。

通过

4.4证书

报告

型式评价报告封面、项目格式应按

JJF 1015-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进行完善。

通过

4

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北京技术检测中心

3.1守法

光字2018-0177证书依据的检定规程不是

现行有效版本。

通过

自2017年《财政部、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20号)发布以来,受检机构均制定并落实相关配套措施,停征强制检定和型式评价试验费用。此次监督检查,再次重申不得收取强制检定和型式评价试验费用,特别是不得存在借承担型式评价任务的同时,为企业开展产品测试服务,向企业收取产品测试差额费用。

随机抽取受检机构107名证书/报告签发人进行笔试,参加笔试人员均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,成绩合格。

通过随机抽取270份受检机构存档证书/报告及对应的原始记录,未发现伪造数据,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,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,伪造、盗用、倒卖计量检定印、证等违法违规行为。

三、存在问题

(一)对型式评价实验室管理的重视程度和规范程度不足

部分受检机构对型式评价实验室管理的重视程度和规范程度不够,缺少型式评价工作实施管理制度和程序。少数受检机构的计量收费管理制度、证书印章管理制度、要求、标书和合同评审程序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,合同评审把关不严,客户委托合同有空项、漏填现象。对服务供应商评价、证书有效性确认、检测过程影响检测质量的风险评估与分析能力有待加强。

(二)法制计量观念、服务意识不足

个别受检机构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、规程和规范不熟悉,法制计量观念不强,依法依规开展检定、型式评价的责任心不够,应进一步增强高质量计量服务意识。

(三)原始记录及证书/报告存在瑕疵

部分受检机构原始记录不完整,缺少试验时间、地点、环境记录和人员签字信息。检定证书未按国家规定格式进行编制并受控。客户委托合同、原始记录、证书/报告对应关系不清晰。个别受检机构存在随意简化检定项目、使用已被代替的计量技术规范开展检定工作的情况。

(四)型式评价与委托检测存在交叉

部分有能力同时开展型式评价和第三方检测的受检机构,未建立清晰界定型式评价与委托检测的相关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,缺少对相关试验人员的有效监管,存在变相收取企业费用的风险。

(五)承担法制计量工作态度不积极

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型式评价收费停征政策实施以来,一方面是业务量激增,另一方面是财政保障经费严重不足,特别是跨行政区域委托,财政经费难以甚至无法支付到位,差额或缺额部分均靠受检机构以自有资金弥补。2017年停征收费以来,受检机构资金缺口越来越大,一方面直接导致机构承担法制计量工作态度不积极,另一方面也造成机构发展资金不足,发展动力不足。

此外,部分受检机构对机构改革持观望态度,存在求稳、畏难、盲从心态。机构不改、体制不顺,机构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下降。

四、下一步工作要求

(一)进一步优化完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。

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持续改进质量体系文件的时效性、覆盖性、适用性和可操作性,加强对计量过程影响计量质量的风险分析与评估,有效运用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,指导开展计量活动,并及时了解和满足用户要求,主动接受用户监督。

(二)进一步增强法制计量意识。

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加强计量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计量技术规范的培训和宣贯,进一步增强法制计量意识,规范计量行为。

(三)进一步加强型式评价工作风险防范意识。

对于有能力同时开展型式评价和第三方检测的机构,要通过建章立制,将型式评价与测试服务从受理人员、受理时间、检测数据、收费来源等方面进行清晰界定,杜绝灰色地带,进一步规范型式评价实验室行为。

(四)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。

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克服困难,持续加强能力建设。不断加强计量基准、计量标准建设,加强标准物质、测量技术和测量方法研究,提高机构量传溯源能力、计量测试服务能力和计量科技创新能力,加快现有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使用。优化人才队伍结构,保障机构可持续发展。

2020年12月31日     被浏览:490次